
近日,19岁女孩挪用1700万元打赏主播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相关话题多次登上微博热搜。据媒体报道,河南郑州的朱先生介绍,小梦读了一年中专,辍学后在自家冷链档口负责出纳。2024年7月,19岁的小梦开始陆续挪用档口资金在直播间打赏、购买拆卡盲盒。截至2025年11月,累计盗用、挪用1700万元,成为多个直播间“榜一大姐”。朱先生说,他的档口基本上已经破产,外边欠着几百万借款,小梦依旧天天沉迷在手机里。

这一事件将直播打赏再次推到风口浪尖。此前,已发生过多次当事人大额打赏后,家人要求直播平台和主播返还款项的事件。南方日报、南方+记者了解到,此前一个19岁女孩用家里看病钱打赏超百万元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充值打赏系网络消费而非赠与行为,不支持返还款项。
在上述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小佳(化名)2001年11月出生,2020年5月注册某直播平台会员,至2020年11月,小佳在该直播平台充值100万余元购买虚拟礼物,并且主要向12个主播进行打赏,该充值款项基本来源于小佳母亲等亲属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事后,小佳和父母三人将直播平台和各主播告上了法庭。
小佳父母主张,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小佳母亲患病住院治疗,考虑到父亲在外地工作,为了便于支付医疗费和生活开支,小佳母亲将银行卡等交由小佳保管,但小佳将其保管的巨额资金购买礼物打赏赠与主播,造成巨额家庭财产减少,小佳父母得知该情况后,以小佳没有经济收入,将家庭财产打赏赠与主播属于无权处分,以及该打赏一定程度上造成家庭困难为由起诉主播、直播平台连带返还打赏礼物。
主播、直播平台代理律师认为,小佳与主播、直播平台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非赠与合同关系,小佳打赏主播过程中享受了点歌、连麦、陪聊、私聊社交、歌友会等服务,获得了精神享受,是一种娱乐消费行为。小佳受父母委托管理涉案资金,属于有权占有,小佳作为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小佳父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以及金钱属于种类物,直播平台没有义务审查购买者充值款项的来源,也无法判断购买者充值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同时小佳向主播进行打赏过程中没有受到欺诈、胁迫,小佳与主播之间也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小佳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性质如何认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佳及父母认为小佳的该行为系赠与行为,但小佳与直播平台签订《服务条款》《用户充值协议》,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的用户,按照协议约定接受该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其在直播平台充值行为属网络消费行为,原告小佳与被告直播平台之间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小佳在平台上向主播进行的打赏系将真实货币在平台充值兑换成虚拟的“红豆”,换取平台上的各种道具后,再向平台主播打赏。一方面,原告小佳打赏的并非真实钱款,而是虚拟道具,该道具是产生并储存于直播平台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衍生物,且不能直接兑换回金钱;另一方面,原告小佳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亦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其通过充值取得虚拟道具对主播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亦应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原告小佳与各主播之间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此外,小佳及父母主张小佳以次数及总额远超正常范围的打赏行为处置了小佳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对此法院表示,一方面,小佳父母自认其将相关银行卡交给小佳保管、使用,小佳父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另一方面,小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既应理性安排管理自己的支出和消费,也应遵守其与各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时并无义务审查购买者充值款资金来源,也无从推断购买者充值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处分权,直播平台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表示,原告小佳对各主播进行打赏,是出于其自愿行为,并无证据显示各主播存在明显的欺诈、胁迫行为,故打赏行为合法有效,各主播无需向各原告返还款项。综上,三原告诉请各被告返还款项及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主播、直播平台代理律师徐智省表示,因为打赏的钱中有小佳母亲治病的钱,法院工作人员也很同情原告,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平台也同意退还部分钱,但具体金额最终未达成一致。法院经过反复考量、斟酌,认为原告要求返还打赏礼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据媒体报道,4月20日,河南郑州的朱先生几番纠结后,准备带19岁的女儿小梦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她坐牢就是十年起,出来都30多岁了。但这1700万元是身家性命,没法跟债主交代,只有被定性为赃款才可能追回来。”
南方+记者 贺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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